提醒谈话制度实施细则(7篇)

提醒谈话制度实施细则(7篇)提醒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提醒谈话制度实施细则(7篇),供大家参考。

提醒谈话制度实施细则(7篇)

篇一:提醒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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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等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管理的正副处级领导人员及参照处级领导人员管理的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第三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鼓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二章谈话提醒第四条学校纪委在对领导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或者通过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内控审计及其他途径发觉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谈话提醒。第五条谈话提醒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六条谈话提醒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托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谈话结束后,应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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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谈话提醒情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三章诫勉谈话第八条领导人员存在以下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阻碍他人履行职责的;(四)不认真实施_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白费规定的;(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六)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峻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七)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九条诫勉谈话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并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十条诫勉谈话应当依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确定适当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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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一)对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

  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作为谈话人。(二)对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

  人作为谈话人,也可托付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第十一条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

  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并指定一名记录人做好谈话记录,记入“诫勉谈话情况表”,并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谈话结束后,“诫勉谈话情况表”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

  第十二条诫勉谈话审批表、谈话记录等材料应留档保存,诫勉谈话情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判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一)公然拒绝接受学校纪委的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二)在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中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欺骗组织或者回避问题;(三)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后未按要求改正或改正不明显;(四)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打击报复。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结果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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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第十五条二级单位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谈话提醒和诫勉

  谈话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_xx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x纪〔20xx〕x号)同时作废。

篇二:提醒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怎么谈?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

  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

  18种情形)●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谈话有何威力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

  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也要抓住“关键少数”《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提醒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轻微。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对

  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

  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明

  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

  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

  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所属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谈话有何威力责令整改、取消评优并记入廉政档案每次谈话都将记录在案。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由各地各单位按要求建立谈话记录。开展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谈话记录由谈话人、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所联系纪检组存档。诫勉谈话记录由实施诫勉单位的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及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并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存入诫勉档案。其中,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于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诫勉6个月后,实施诫勉的单位(部门)应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有关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链接谈话提醒39种情形提醒谈话15种情形(尚未造成不良影响)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2.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4.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有不良反映的;5.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6.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

  等情况的;7.在职能范围内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涉及多个部门共

  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主动牵头沟通、协调,或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

  8.因工作不负责,导致“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落实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效能监察系统、清远市电子纪检监察综合平台、广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系统出现红黄牌的;

  9.不遵守有关规定,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导致工作贻误的;

  10.工作时间出现上网娱乐、购物等与本职工作无关行为的;

  11.在县(市、区)或乡(镇、街)工作,工作日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在工作地住宿,存在“走读”行为,但对工作没有造成影响的;

  1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13.在年度“公述民评”中,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科室或人员)”的;

  14.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15.有其它应予提醒谈话表现的。

  廉政警示约谈6种情形1.该地该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需要引起该地该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2.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排名靠后或综合评定为“较好”及以下的;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5.“三述”民主测评排名靠后的;6.有其它应予廉政警示约谈表现的。诫勉谈话18种情形1.本地本单位集体决策时,存在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符,本人在表决时未反对或会后未及时向上级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2.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5.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

  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的;7.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8.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9.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的;10.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11.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12.工作中不讲原则、不敢碰硬、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上级通报或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1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下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故意拖延、推诿、久拖不决、不予答复,导致不及时办理的;14.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的;15.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

  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处置不力,导致所管理干部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造成较大影响,负有一定责任的;

  16.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力被投诉且被查实的;

  17.没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

  1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廉政辣评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体现“严管厚爱”清远此次列出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推出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是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抓早抓小的重要举措。对于轻微问题,适时进行谈话提醒、咬耳扯袖,让被谈话对象红脸出汗,是对党员干部的善意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笔者细细研读了39种要被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可以说是囊括了“小问题”的方方面面,有作风问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问题、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只要党员干部稍微工作懈怠、出现这样那样的小问题,组织就会上门找你谈谈。从谈话的威力看,各种谈话提醒也并非是走过场,谈话结果不仅要记入廉政档案,而且被谈话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

  对照检查,被诫勉谈话后将取消评优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对谈话后拒不整改的要进行处分。

  可以说,谈话的威力十足。越往后执纪监督越严,这不是一句空话。对各类小问题动辄进行谈话提醒,就是对小问题“动真格”。广大党员干部要对照“问题清单”,自觉对照检查,清理掉自身的小毛病小问题,做到大错不犯、小错不沾,才是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篇三:提醒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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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XX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怎么谈?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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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

  18种情形>●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谈话有何威力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

  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也要抓住"关键少数"《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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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提醒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轻微。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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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

  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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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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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篇四:提醒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沟通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进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积极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心谈话活动,力争达到沟通思想、扬长避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之间、领导干部与党员群众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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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中出现工作变动、不良反应、履职不力、违规违纪、遇挫遇难、生活困难、精神不振等情况,党组织书记必须及时约谈。

  第六条部(室)负责人、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以下情况,集团分管班子成员必须及时约谈;普通党员出现以下情况,所在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履职不力;②组织观念淡薄;③党员意识不强;④违规违纪;⑤群众反映问题突出;⑥思想情绪波动较大;⑦工作变动;⑧遇挫遇难;⑨出现矛盾。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敞开心扉、摆开事例,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谈心谈话内容主要包括思想交流、工作沟通、听取意见、警示诫勉。通过谈心谈话了解党员干部及群众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学习状况、廉洁自律以及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第八条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群众的个性问题,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第九条集体谈话。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或新提拔、新调入的党员干部,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2―

  第十条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因公出差或流动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实行上门约谈。

  第十一条个人要求谈话。党员、群众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第五章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以诚相待原则。要以平常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开展交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思想顾虑,心无芥蒂、推心置腹,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第十三条实事求是原则。对谈心谈话对象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第十四条有的放矢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五条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六条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

  ―3―

  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与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之间谈心谈话,党组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的定期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与中层干部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与一般干部谈心谈话。

  领导班子成员相互谈心每年不少于1次。班子成员与其分管部室负责人、联系企业的负责人谈话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九条谈心谈话前要做好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谈心谈话过程中要做好记录,涉及有关警示诫勉谈话必须2人以上参加,实事求是填写《谈心谈话记录表》。

  谈心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谈话认定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对

  ―4―

  工作被动、敷衍了事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开展。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谈心谈话记录表

  ―5―

  附件:

  谈话时间谈话人

  谈话对象

  谈心谈话记录表

  地点职务职务

  谈话内容(要点)

  备注:谈话内容要以对话形式进行记录,可加附页。

  ―6―

篇五:提醒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1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怎么谈?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

  2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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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18种情形)●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谈话有何威力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找谁谈?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也要抓住“关键少数”《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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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怎么谈?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特别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它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提醒谈话针正确情形相对轻微。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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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能够启动谈话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一般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能够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一般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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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人,也能够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一般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一般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能够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一般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一般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能够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一般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能够由纪检监察机关

篇六:提醒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怎么谈?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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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

  18种情形)●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谈话有何威力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

  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也要抓住“关键少数”《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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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提醒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轻微。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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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

  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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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

  精选

  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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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所属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谈话有何威力责令整改、取消评优并记入廉政档案每次谈话都将记录在案。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由各地各单位按要求建立谈话记录。开展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谈话记录由谈话人、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所联系纪检组存档。诫勉谈话记录由实施诫勉单位的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及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并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存入诫勉档案。其中,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于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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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诫勉6个月后,实施诫勉的单位(部门)应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有关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链接谈话提醒39种情形提醒谈话15种情形(尚未造成不良影响)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2.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4.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有不良反映的;5.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6.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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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情况的;7.在职能范围内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涉及多个部门共

  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主动牵头沟通、协调,或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

  8.因工作不负责,导致“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落实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效能监察系统、清远市电子纪检监察综合平台、广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系统出现红黄牌的;

  9.不遵守有关规定,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导致工作贻误的;

  10.工作时间出现上网娱乐、购物等与本职工作无关行为的;

  11.在县(市、区)或乡(镇、街)工作,工作日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在工作地住宿,存在“走读”行为,但对工作没有造成影响的;

  1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13.在年度“公述民评”中,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科室或人员)”的;

  14.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15.有其它应予提醒谈话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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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警示约谈6种情形1.该地该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需要引起该地该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2.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排名靠后或综合评定为“较好”及以下的;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5.“三述”民主测评排名靠后的;6.有其它应予廉政警示约谈表现的。诫勉谈话18种情形1.本地本单位集体决策时,存在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符,本人在表决时未反对或会后未及时向上级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2.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5.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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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的;7.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8.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9.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的;10.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11.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12.工作中不讲原则、不敢碰硬、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上级通报或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1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下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故意拖延、推诿、久拖不决、不予答复,导致不及时办理的;14.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的;15.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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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处置不力,导致所管理干部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造成较大影响,负有一定责任的;

  16.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力被投诉且被查实的;

  17.没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

  1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廉政辣评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体现“严管厚爱”清远此次列出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推出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是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抓早抓小的重要举措。对于轻微问题,适时进行谈话提醒、咬耳扯袖,让被谈话对象红脸出汗,是对党员干部的善意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笔者细细研读了39种要被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可以说是囊括了“小问题”的方方面面,有作风问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问题、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只要党员干部稍微工作懈怠、出现这样那样的小问题,组织就会上门找你谈谈。从谈话的威力看,各种谈话提醒也并非是走过场,谈话结果不仅要记入廉政档案,而且被谈话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

  精选

  对照检查,被诫勉谈话后将取消评优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对谈话后拒不整改的要进行处分。

  可以说,谈话的威力十足。越往后执纪监督越严,这不是一句空话。对各类小问题动辄进行谈话提醒,就是对小问题“动真格”。广大党员干部要对照“问题清单”,自觉对照检查,清理掉自身的小毛病小问题,做到大错不犯、小错不沾,才是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精选

篇七:提醒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谈话提醒制度规定办法根据中央关于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署,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谈话提醒是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干部队伍监督管理,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有效手段。谈话提醒分谈心谈话、廉政谈话、组织约谈和诫勉谈话等形式,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针对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干部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谈话要从关心干部的角度出发,达到改进工作,推动事业发展的目的。谈话要有针对性,指出问题,分析原因,直指问题本质,提出具体要求;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要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真诚沟通,讲求实效。二、谈心谈话。谈心谈话由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人或干部的分管领导进行。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学校领导与中层干部谈话,必要时可要求组织、纪检等部门派人参加。

  党员干部出现以下情况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1.较长时间外出学习考察、参加培训访学、出国出境等离开学校前;2.干部职务或岗位调整变化时;3.组织考核评比、评审立项、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组织发展、考试录取、基建修缮、招投标等工作时;4.重大节日、假期或有婚丧喜庆事宜时;5.个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思想情绪波动较大时;6.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群众有议论、反映时;7.酝酿出台涉及面较大的改革举措或规章制度,或组织执行涉及师生权益的改革措施时;8.上级组织颁布禁令,或组织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时;9.民zhu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10.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三、组织约谈。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约谈有关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成员,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限期改正。被约谈的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要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报告整改结果。组织约谈时要有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1.单位部门出现腐败案件的;2.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出现阻挠、干扰调查或压制报复举报人等情况的;3.虽未出现腐败案件,但举报线索集中,反映问题较多的;4.工作作风不实、监管不力、执纪不严,工作中出现问题,群众反映较大的;5.工作落实不力,打不开工作局面,致使单位部门工作达不到学校要求的。四、廉政谈话。中层干部集体廉政谈话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单位部门的中层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其他党员干部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廉政谈话,必要时商请学校分管领导参加。出现以下情况的,要安排廉政谈话:1.干部职务调整或岗位变动的;2.工作职责范围和分工出现较大变动的;3.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未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4.因各种原因需要干部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解释等情况的;5.对干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廉政谈话。

  五、诫勉谈话。发现党员干部出现轻微违纪问题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党委或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六、组织实施。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干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分析分管部门或本部门干部的履职、守纪、廉政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谈话计划,并加以落实。要增强工作的敏感性和主动性,主动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对干部监督负有责任的部门要恪尽职守,当发现干部出现上述应进行谈话提醒事项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将有关事项报告干部的分管领导,提请就特定问题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

  谈话要列出谈话提纲,做好谈话记录。谈话次数和效果作为落实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考核的内容。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要定期对谈话提醒进行统计,按规定上报上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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