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处理规章制度,菁华1篇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处理的规章制度1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处理的规章制度(二)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处理规章制度,菁华1篇,供大家参考。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处理规章制度,菁华1篇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处理的规章制度1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处理的规章制度

(二)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事故的预防:

1、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2、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部门,制定处理突发性学生伤害事件的相关预案和工作纪录,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

3、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4、学校应当会同*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5、新生入学,要接受由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心理状况,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学校要妥为保管学生的健康资料。

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与其信息沟通方式的真实资料。

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学校定期向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信息。

6、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要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当告知学生假期或(上)放学途中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得私自到游泳场、江河湖海、水库、山塘游泳以及从事其他危险性活动。

7、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值班制度。

中小学两部实行学校领导和教师值日制度,在学生课间室外活动场所安排专人巡查、管理、疏导、保护学生,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和纠正。

8、发生突发气象灾害,学校按照气象预警信号的规定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根据上海市人民*的决定停课。

9、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或者学校自建的、或者学校购买的、或者学校租赁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用具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标准。

学校生活用具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学校室外楼梯或楼道的水*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未经建筑、规划、消防、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验收合格或者未经其书面同意,学校不得提前启用已竣工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10、开学前和学期结束,学校要对教室、桌椅板凳、教学用具、宿舍、运动场地、运动器具、消防、门窗、楼梯和楼道栏杆、电线、灯泡、空调、电扇、燃气(电)热水器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11、学校要保证楼道和楼梯安全、畅通;

保证楼道、楼梯的照明;

配备合格消防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

12、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疾病的教职工,学校不得安排担任相应的工作。

13、中小学班主任应当经常联系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生行为表现,共同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14、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

(二)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

(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

(四)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按照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在班集体或学校范围内,教育和批评学生、公布学生成绩、公告学生处分,属于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

15、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学校作息时间,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学校作息时间。

教师上课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规程组织教学活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实验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试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的安全防护教育。

小学学生上自习课,班主任或者科任教师必须在教室照管学生。

16、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或组织学生开展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时,严禁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17、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活动。

学校举行大型运动会,禁止非比赛人员在运动场内带跑和观看比赛,不得在室内运动场地吸烟、饮酒。

学校的篮球架、足球架、单双杠等体育运动器械应当固定牢固,维修体育器材或场地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

18、禁止12周岁以下的学生驾驶非机动车上学。

禁止未成年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

中小学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劳动、参观等社会实践活动,在校外放学的,应当确定放学时间、地点并在活动前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19、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发现在校的未成年学生旷课、夜不归宿,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发现学生在校园结伙滋事、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学校应及时制止和纠正,中小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情形严重的应与*机关取得联系。

20、学校发现学生身体异常,应当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未成年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安排学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

学校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给予必要的关照。

21、学校应当加强门卫的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管理制度。

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学校。

未经学校允许,校外车辆不准进入校园。

准予驶入校园的车辆应按规定行驶和停放。

22、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和*联合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学校食品卫生,建立食源性中毒应急处理机制、食源性中毒报告制度和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23、学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规程。

学校必须采购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具,及时清理过期药品和医用器具。

禁止使用过期药品和未经消毒的器具进行人体注射。

举行全校性的体育竞赛、军训分列式等大型活动,学校应派医务人员在现场值班。

学校不得使用含有敌鼠钠盐、氟乙酰胺等剧毒急性药物灭鼠,灭鼠药饵由专人投放和清理,避免学生误食。

2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学校针对活动中的风险,应对学生进行乘车(船)、飞机、游园、登山、野炊、过铁索桥、游泳等安全教育。

学校租用校外体育(场)馆举行运动会或比赛,应查验(场)馆有无建筑部门验收合格文件、用电和消防设施是否健全、应急出口是否畅通并制订安全管理方案。

第四条事故的责任

1、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认定。

2、学生或其监护人和第三人的过错、教职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五条事故的处理

1、发生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及时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尽快恢复教育教学秩序。

2、中小学校的学生在体育课和课间活动中发生身体跌倒、剧烈碰撞等意外情形时,经校医检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学校应当立即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带学生到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3、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4、除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外,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向学校提出事故处理的建议。

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处理工作组,在当地*领导下直接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指挥。

5、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有关领导牵头、学校有关部门参加的学生伤害事故善后处理小组。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初步确定学校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学校可以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协商解决事故的赔偿事宜。

受伤害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其家长不愿意与学校协商,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事故当事方,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不存在争议,不需要鉴定。

事故当事方对救治医院做出的伤残程度的诊断存在争议,可以协商共同委托事故发生地或者学校所在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协商解决。

事故处理采用教育行政调解方式的,对救治医院做出的伤残程度的诊断有异议,由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向调解机关提出鉴定申请,经调解人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调解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

7、建立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

下列伤害事故为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情形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

(一)学生伤害情形不严重但涉及学生面广,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二)可能导致学生残疾,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

(三)学生集体食物中毒的;

(四)宿舍失火、教室、体育设施等学校设施垮塌造成学生伤害的;

(五)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殴打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

(六)学生死亡或者群伤的;

(七)其他情形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

下列伤害事故为重大伤害事故:

(一)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造成伤害的;

(二)前款

(三)

(四)

(五)

(六)

(七)项的伤害事故。

第四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姓名、年龄;

(三)当事人所在年级、班级;

(四)事故概况和事故原因;

(五)事故造成的损害;

(六)救助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8、学生伤害事故经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做出终局性的处理后,学校应当在30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重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果还应书面报告当地人民*。

事故处理结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姓名、年龄;

(三)当事人所在年级、班级;

(四)事故概况和事故原因;

(五)事故造成的损害;

(六)救助情况;

(七)伤害程度鉴定

(八)事故责任和赔偿争议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事故赔偿金额;

(十)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及追偿;

(十一)事故的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事故结果报告应附有已经履行的协商达成的协议、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事故处理结果报告后,连同事故报告一并存档。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

第五条事故的赔偿

1、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学校对学生的人身伤害负有责任,应当给予受害学生赔偿。

3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没有赔偿责任的,学校的财务状况在保证学校正常的办学条件下有剩余,受伤害学生或者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必要的救治费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可能、适当的原则,资助受伤害学生一部分医疗费或生活费。

4、学校应当参加校园方责任险。

5、学校可以向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宣传学生意外伤害险的目的,可以为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提供联系保险公司的便利,但学校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

学校不得代保险公司向学生收取保险费,除非保险公司书面声明保险责任自学校收到学生的保险费之日起生效。

学校代收保险费不得向学生和学生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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